《 成立宗旨 》
本會依商業團體法組織成立,商業團體向來主要任務,即在配合政府宣導政策,協商會意見,彙整政府施政建議,及提供所屬會員各項服務等工作就定位而言,商業團體是政府與業間的橋樑,作為政府施政的推手。
團體的組織在經營特性上,屬非營利機構,因此在組織架構上公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務上,當然不能如政府單位之編制上完善,也不及一般企業之充實;故商業團體需在商業團體施行細則,人員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選罷法,均需受政府所屬主管機關督導,其會務各事項,業務活動,對主管機關得陳報通知申請之備查,核備或核准(定)推展會務。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需依人民團體法而成立,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
本會榮獲社會局98,101,107,110年度優等團體。
團體會員應推(選)派代表行使會員權利,依團體章程選任職員幹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等及聘任工作人員。在法令規定,應定期召開會議,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另得依內部章則規定,召開會議為非定期會議,為內部各種作業組織會議
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憲法更有明確保障,我國自 81年7月27日「人團法」修正後,取消社團「同一組織區域同類組織的限制」,致使而後人團的成立數目每日急遽增加。
選舉是在選賢與能,因此選出「理事」一定要理事,而「監事」則要有事可監,社會團體組織經選舉產生理監事為團體組織幹部,並且為無給職,奉獻,服務團體大眾會員,但選舉過程中難免會有競爭,這是民主的常規,但因選舉競爭,而引致之糾紛和不愉快,定要隨選舉結束後消弭於無形,選後祗有團體、和諧、參與、合作、拋棄過去個人成見,不執著己見,共同為團體的發展而努力,才是真正辦好選舉,才是現代人民想要的民主自由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