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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召開分區預備會選舉出席會員代表簡則

第 1 條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45條之規定之。

第 2 條
會員代表(以下簡稱大會代表)之選舉按會員代表分佈情形,並依本市行政區域劃分地區予以分組如下。
第一組    大同區
第二組    中正區   文山區
第三組    中山區
第四組    大安區
第五組    萬華區
第六組    松山區   信義區   南港區
第七組    士林區   北投區   內湖區

第 3 條
本會上列各組會員代表人數比率,分別選出大會代表,以會員代表每七人產生大會代表一人,剩餘人員滿五人以上得加選一人。

第 4 條
大會代表選舉由本會派員主持,分別辦理發票、唱票、計票等工作,其監選工作由理監事互推擔任,並報請主管機關指導。

第 5 條
大會代表選舉由本會製定並加蓋圖記及監選員印章。

第 6 條
大會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本會現有會員代表為限,但會員受停權處分而未復權或停權處分執行中者,其會員代表不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第 7 條
大會代表選舉前十五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地點及有關選舉須知,分別通知各會員代表並造具各組會員代表名單,於選舉當日張貼在各該組投票處。

第 8 條
本會會員代表凡參加大會代表競選者,得於大會代表選舉前十五日,先行辦理候選人登記。

第 9 條
大會代表選舉時,會員代表應攜帶本會發給之會員代表證,並憑證領取選舉票,如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其他會員 (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分區選舉須先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10條
大會代表選舉時,會員代表應攜帶本會發給之會員代表證,並憑證領取選票。

第11條
大會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12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部份無效或全部無效。
部份無效:
1.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代表名冊不符者。
2.被選舉人非該組會員代表者。
3.被選舉人姓名模糊不能辨識者。

全部無效:
1.選舉票非本會制定者。
2.選舉票夾寫其他文字者。3.被選舉人數超過規定名額者。
以上未盡事宜者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第13條
大會代表選舉辦理完畢後十五日內,由本會繕具證明書交當選之大會代表執。

第14條
大會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15條
大會代表選舉日程及工作分配另訂之。

第16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呈准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案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會簡則於民國81年4月10日市政府社會局(第13384函)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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